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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华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科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华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科技,盛二帅,张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华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南环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72203943C。法定代表人:郑爱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科技,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盛二帅,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乃兵,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乃兵名下的鲁H×××××号小型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恒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