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杨春元、遵义市宝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宋天文。被执行人:杨春元,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遵义市宝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杨春元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747015.34元,遵义市宝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30元、执行费992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遵义市宝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履行844369.59元,其余部分执行费及律师费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春元、遵义市宝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