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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黄海支行与大丰市恒利商贸有限公司、柳红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大丰市恒利商贸有限公司,柳红兵,陈香,朱阿龙,王建华,陈鹤平,冯祥,陈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89646-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58号。负责人蒋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丰市恒利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89299-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路二期工程21号。负责人:柳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红兵,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香,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阿龙,男,195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大丰市国税局五分局科员,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鹤平,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冯祥,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高,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大丰市恒利商贸有限公司、柳红兵、陈香、朱阿龙、王建华、陈鹤平、冯祥、陈洪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陈香名下的房屋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陈鹤平等人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订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柳红兵、陈香、大丰市恒利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