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财与张德才、张立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张德才,张立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327号原告:刘财,男,1948年9月28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德才,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立伟,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刘财与被告张德才、张立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刘财承担。审判员 胡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冬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