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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财与张德才、张立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张德才,张立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327号原告:刘财,男,1948年9月28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德才,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立伟,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刘财与被告张德才、张立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刘财承担。审判员  胡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冬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