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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素如与陈德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如,陈德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4177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素如,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婉,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陈素如儿媳。被告(反诉原告):陈德发,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逾龙,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飞,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陈素如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德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第二次开庭时陈素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陈德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逾龙、陈怀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时陈素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苏维婉,陈德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逾龙、陈怀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素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陈德发将集美区房屋与集美区房屋大门前的斜坡通道恢复平地、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陈德发对集美区房屋大门上方的遮雨棚进行整改,宽度缩短约30厘米;3.陈德发拆除集美区房屋墙体相邻的砖垛;4.陈德发将拆除的原集美区房屋门前的洗衣池进行重建、恢复原状;5.陈德发将集美区房屋门前的公共水沟恢复为明沟;6.诉讼费用由陈德发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陈德发将原有房屋进行重建,违法占用部分公共通道,并侵犯陈素如的合法权益。1.原被告房屋之间存在一条公共通道,陈德发翻建房屋时,违法占用部分公共通道,将公共水沟填埋成暗沟,不利于清理,留下积水、雨水倒灌的隐患。2.陈德发将原被告两家门口仅存的公共通道强行垫高,修建成斜坡便于自家出入,给陈素如一家出行、生活造成不便,雨天更是出现雨水大面积倒灌、积水现象。3.陈德发在集美区房屋上方修建的遮雨棚,紧贴陈素如集美区房屋廊檐,导致下雨天雨水流入陈素如家中,同时也为陈素如以后翻建房屋留下隐患。4.陈德发房屋重建后在集美区房屋的墙体之间修葺一堵砖垛,该砖垛与陈素如集美区房屋的地基相连,给陈素如清理垃圾造成不便,同时也影响陈素如房屋的排水功能。5.陈素如集美区房屋门口原有一洗衣池,已存在、使用近四十年,然陈德发重建房屋后,擅自将该洗衣池拆除,将该地块一并用于修建斜坡通道,陈德发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陈素如的侵权。6.陈德发聘请的工人吊砖土时敲坏陈素如集美区与三楼间的贴砖,陈德发承诺将对掉落的砖块进行修补,然至今迟迟未能履行该承诺。7.2016年10月4日和10月5日,陈德发两次砸堵陈素如集美区房屋大门,致使陈素如家门打不开,陈素如一家两次拨打110民警过来帮助开门,近日陈素如发现集美区房屋外横梁出现一条深深的裂痕,危及房屋整体安全。陈德发辩称,陈素如所诉均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陈素如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陈德发翻建房屋时修建的斜坡与陈素如集美区房屋堆放的石条台阶一样高,斜坡现已被陈素如擅自拆除,公共道路路面也被破坏,造成了陈德发出行不便,且具有重大隐患;2.陈德发在其房屋上方修建遮雨棚,是因为陈素如房屋的排水管直接对准陈德发房屋的大门和窗户,下雨天陈素如房屋排出的雨水流入陈德发家中,且陈素如在二楼阳台外晾晒衣服的水滴也会落在陈德发的房屋门口,陈德发可以考虑在遮雨棚上安装引水凹槽,将雨水进行引导排放;3.陈素如要求拆除砖垛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德发翻建前的老房子与陈素如集美区房屋墙面相连,翻建后所留的间隙实际上是陈德发的房屋范围内,陈素如要求陈德发将砖垛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陈德发修建砖垛后更有利于阻止生活垃圾被人随意丢弃至间隙中,也可以阻止小偷通过如此近的两个墙面翻进陈德发、陈素如家中;4.陈素如提出将洗衣池重建、恢复原状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素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水池是由陈德发破坏,且陈素如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修建洗衣池也不合理;5.《保证书》及照片中所说的排水沟是陈德发在重建房屋时,为了方便地基排水而临时挖的一条排水沟,并非原本的水沟,原本的水沟在经过陈素如集美区房屋的门前时为明沟,且陈德发在翻建房屋后也在陈素如门前重新修建一条暗沟用于排水,但已被陈素如破坏、掩埋。反诉原告陈德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陈素如将其破坏的陈德发集美区房屋与集美区之间的过道路面修复,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判令陈素如将陈德发集美区陈祥麟房屋之间公共过道的化粪池移位,修复公共过道,排除妨碍公共安全;3.判令陈素如将陈德发集美区陈祥麟房屋之间公共过道的条石、花盆拆除,排除妨碍,修复原状;4.判令陈素如将陈德发集美区房屋与陈素如并排门后的台阶拆除,排除妨碍,修复原状。事实和理由:陈素如与陈德发系邻居关系,双方出行都经过陈素如、陈德发集美区房屋与集美区和陈祥麟房屋之间公共过道,应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公共过道,但陈素如占用公共过道,破坏陈德发集美区房屋门口通道路面,侵害陈德发的合法权利。1.陈素如多次故意破坏陈德发集美区房屋与集美区房屋之间的过道路面,影响陈德发集美区房屋的出行安全;2.陈素如在陈德发集美区陈祥麟房屋之间的公共过道修建化粪池,影响公共过道出行安全和公共卫生;3.陈素如在陈德发集美区陈祥麟房屋之间的公共过道存放条石、花盆,妨碍公共过道出行;4.陈素如在陈德发集美区房屋并排门口凸出修建台阶,占用公共通道,妨碍陈德发出行。反诉被告陈素如辩称,陈德发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素如并未破坏过路面,其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陈德发修建斜坡影响陈素如一家出行,斜坡的拆除属城管中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陈德发提供的图片可见在拆除斜坡不久后陈德发再将洗衣池拆除。另外,陈祥麟房屋前墙体堆放的石条已经放置十几年,从未影响原陈德发通行,陈德发认为其影响出行可向陈祥麟主张权利。陈德发无权主张拆除台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陈素如、陈德发均提供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陈素如提交该证据拟证明,陈德发与陈素如房屋之间有2.15米至0.3米的公共通道,陈德发占用公共通道建房并修建斜坡,影响陈素如一家出行,下雨天更是引发倒灌、积水。陈德发辩称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占用公共通道建房并修建斜坡,影响陈素如一家出行。陈德发提交该证据拟证明,陈素如私自占用公共过道将房屋扩宽,还在房屋门口放置石条,占用公共通道。陈素如认为与房屋之间的最远距离确系2.15米。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1993年7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土地管理局向陈素如颁发厦门市集美区集建第028729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陈素如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81.2平方米,该用地位于,四至为东至陈永尚东北角0.55米,西至陈飞0.53米,南至自己房2.15米、陈甲涛0.3米,北至陈兴旺1.15米、0.75米,该许可证还备注该地点为,房屋西南外侧间房归陈祥麟所有。2.陈素如提供的保证书,拟证明陈德发承诺在建房后将门前水沟恢复原来的样子。陈德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被告之间的通道存在两条水沟,其中一条暗沟在陈德发门前,一条明沟在陈素如门前。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8月18日陈德发向陈素如出具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我在建房后最后门前水沟恢复元来的水沟样子”。3.陈素如提供的照片一组,拟证明陈德发修建房屋后,占用公共通道,修建斜坡、遮雨棚、砖垛、拆除水槽等,严重侵害陈素如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1.因陈德发在公共通道修建斜坡,水顺着斜坡流下,使得陈素如家中积水;2.陈德发与陈素如房屋之间存在30厘米的间隔,出于通风、清理垃圾的考虑,砖垛应当予以拆除;3.陈素如所有的水槽原是完好的,后陈德发将其损坏;4.陈德发与陈素如房屋之间的公共水沟被陈德发破坏。陈德发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斜坡系被陈素如擅自拆除,且斜坡旁原有的排水沟也因被陈素如拆除导致无法排水;2.陈素如排水口对准陈德发的大门及窗户,陈素如经常在二楼晾晒衣服,陈德发若缩短遮雨棚就无法达到遮雨挡水的目的;3.陈德发修建的房屋与陈素如房屋墙体是相邻的,陈德发在房屋翻建后留出间隙系自主处分;4.陈素如在公共通道修建水槽,使得陈德发正大门无法打开。本院认为,该组照片可以证实:1.陈德发在房屋相邻,双方相邻墙体之间为一条“八”字形的公共通道。2.陈德发房屋翻修之前,陈素如占用部分公共通道修建了一个洗衣池。3.陈德发在房屋之间的间隙修建了一堵高约2米的围墙。4.陈素如提交的房屋正门口照片2张,拟证明2016年6月20日,陈德发修建的房屋正门口的斜坡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陈德发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象征性拆除斜坡一角,相关执法人员告知要与陈素如协商,并将排水做好后才可修建斜坡。本院认为,陈素如提交的照片可以证实其所述的证明对象。5.陈素如提交的照片一组,拟证明1.房屋门前斜坡两次被城管拆除;2.陈德发将房屋横梁敲断;3.陈德发将位于房屋门前公共通道的化粪池敲坏。陈德发质证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陈素如所述的证明对象。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陈素如所述的证明对象。6.陈素如提交的光盘一张,证明房屋所在的地势西高东低,因陈德发修建斜坡导致水流倒灌进入房屋。陈德发质证认为,厦门的暴雨季节即将来临,雨水积水问题属于正常现象。本院认为,该光盘所载视频拍摄地点房屋的公共通道,无法证实陈素如所述证明对象。7.陈德发提供的照片2张,拟证明陈德发修建的墙垛原就在陈德发房屋的范围内,陈德发在翻修房屋后,缩小了房屋土地使用范围,在房屋留了一条间隙,陈素如无权要求陈德发拆除该砖垛。陈素如质证认为,在陈德发翻建房屋之前,房屋与房屋之间存在间隙的。本院认为,该组照片无法证明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8.陈德发提供的照片1张,拟证明陈素如经常在其的阳台外晾晒衣服,且陈素如二楼排水口对准陈德发大门,陈德发迫不得已安装遮雨棚遮挡房屋的排水。陈素如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陈德发修建的遮雨棚存在斜度,下雨时会直接流入房屋的走廊或者对该房屋的墙体造成损害,陈素如在阳台外晾晒衣服,垂直下落的雨水并不会滴入陈德发家中。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陈德发在与房屋相邻的大门上部修建一个遮雨棚。9.陈德发提交房屋门前照片1张,拟证明陈德发修建的斜坡被陈素如擅自拆除,陈德发在斜坡旁边做的排水沟也被陈素如破坏、掩埋。陈素如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系陈德发在房屋门前堆放建筑垃圾。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0.陈德发提交公共过道照片1张,拟证明陈素如在公共过道上修建化粪池,严重影响公共过道出行安全及公共卫生。陈素如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所示化粪池在陈德发翻建房屋之间就已存在,化粪池不会影响对方的通行和安全。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1.陈德发提交房屋正门前公共通道照片1张,拟证明陈素如在公共过道存放石条、花盆,妨碍公共过道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公共卫生。陈素如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照片中的石条并非其存放的。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2.陈德发提交房屋正门前照片1张,拟证明陈素如在房屋正门前修建台阶,占用公共通道,妨碍陈德发出行,存在安全隐患。陈素如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台阶未影响任何人的通行,没有拆除必要。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3.陈德发提交土地房产所有证,拟证明陈德发所有的房屋宽6.66米,深入陈素如房屋墙体10公分,陈德发修建的墙垛实际上系在陈德发房屋产权范围内的。陈素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4.陈德发提交的手绘示意图2张,拟证明房屋翻修前,经过陈素如家门口的水沟系明沟,经过陈德发家门口的水沟系暗沟,且陈素如擅自在房屋门口堆放石条,占用公共通道。陈素如对手绘示意图1上所示房屋位置予以确认,对手绘示意图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5.陈德发提交的集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来访、来电、来信登记卡,拟证明陈德发将陈素如擅自在公共道路中间修建化粪池造成人身安全和卫生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处理此事。陈素如质证认为,其在公共通道上修建的化粪池不会影响通行安全、破坏卫生环境。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6.陈德发提交的录音录像一份,拟证明陈德发一共修建斜坡6次,其中2次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敲掉一角,其余5次均被陈素如擅自破坏。陈素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17.陈德发提交的证人许某的证言,拟证明陈德发门口的水沟原为暗沟。陈素如质证认为许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陈德发所述的证明对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7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土地管理局向陈素如颁发厦门市集美区集建第028729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陈素如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81.2平方米,该用地位于,四至为东至陈永尚东北角0.55米,西至陈飞0.53米,南至自己房2.15米、陈甲涛0.3米,北至陈兴旺1.15米、0.75米。陈素如在上述地址修建的房屋为,房屋西南外侧间房归陈祥麟所有。2015年,陈德发翻建房屋,并在与房屋相邻门口的公共通道上修建一处斜坡、在大门上部修建一个遮雨棚。陈德发翻建的房屋与陈素如所有的房屋相邻,双方相邻墙体之间为一条“八”字形的公共通道。2015年8月18日,陈德发向陈素如出具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我在建房后最后门前水沟恢复元来的水沟样子”。2016年6月20日,陈德发修建的房屋正门口的斜坡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将公共通道的排水通道堵塞。时逢大雨,雨水会倒灌进入陈素如房屋中。陈德发翻建房屋之前,陈素如占用部分公共通道修建了一个洗衣池。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陈素如、反诉原告陈德发均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本诉、反诉原告均系认为对方的行为对其涉案房屋的通风、排水、通行便利造成不利影响,此类法律关系应属于相邻权的问题,与本案的物权保护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陈素如无法举证证明陈德发修建门前斜坡、搭建遮雨棚、在房屋门口的洗衣池、填埋水沟的行为对陈素如房屋物权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陈素如以物权保护为依据,主张陈德发应将房屋大门前的斜坡通道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整改遮雨棚、拆除与房屋之间修建砖垛、恢复房屋门口的洗衣池、将集美区房屋门前的公共水沟恢复为明沟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另,陈德发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陈素如破坏与房屋门口的路面、在公共过道修建化粪池、在公共过道堆放石条花盆,在房屋门口修建台阶侵害陈德发房屋的物权,故对陈德发的全部诉讼请求亦均予以驳回。本案所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询问原告是否变更本案案由,本、反诉原告均认为对方的行为侵害其物权,坚持以物权保护纠纷提起诉讼,故本院对陈素如与陈德发之间应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不予处理,陈素如、陈德发可以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本诉原告陈素如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陈德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诉原告陈素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陈德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巍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人民陪审员  卢团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珊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