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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与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60号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马鞍山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07359932。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伟,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13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4998615T。法定代表人:陈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振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