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623号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七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