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336号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宁、韩波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宁,韩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36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希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秀武,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齐晓颖,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宁,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回民区。被申请人:韩波,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回民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宁、韩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宁、韩波银行存款357926.4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宁、韩波银行存款357926.4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926.48元人民币。案件申请费231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