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8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淑琴、谢世龙等与万安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万安县人民政府,刘英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8行初6号原告:陈淑琴。原告:谢世龙。原告:谢世平。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贻辉,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1452-0。法定代表人:刘军芳,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第三人:刘英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诉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英城农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承担,其余退回原告陈淑琴、谢世龙、谢世平。审判长  袁平华审判员  肖 鹰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