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7执314号被拘留人倪海涛,男,住磐安县。被拘留人倪海涛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以(2017)浙0727执314号拘留决定书对其拘留15日,并已交拘留所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倪海涛已认识到错误,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倪海涛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