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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7执314号被拘留人倪海涛,男,住磐安县。被拘留人倪海涛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以(2017)浙0727执314号拘留决定书对其拘留15日,并已交拘留所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倪海涛已认识到错误,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倪海涛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