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魏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魏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建虎,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魏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日依据(2015)吉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新232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于2017年8月8日依据(2015)吉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同一内容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新2327执930号,故该案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2017)新2327执93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雷晓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