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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琴、檀基银与安徽安庆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56号申请保全人杨琴,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保全人檀基银,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保全人安徽安庆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法定代表人马大祥,董事长。被保全人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姚群,总经理。申请保全人杨琴、檀基银与被保全人安徽安庆天润实业有限责��公司、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琴、檀基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安庆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琴、檀基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安庆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