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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龙元、佛山市福尔斯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元,佛山市福尔斯特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元,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金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福尔斯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周龙元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福尔斯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6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贵州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证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