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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展昭、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展昭,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03号申请人孙展昭,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1号3号楼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刘九红,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孙展昭诉申请人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展昭诉申请人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河南金麦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孙展昭营业款、押金共计18000元,于2018年3月8日前付清。二、其他各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