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达晖君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慧红、广州兆恒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达晖君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朱慧红,广州兆恒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达晖君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4号701房。法定代表人:易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奕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慧红,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兆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2001号之三。法定代表人:朱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甘湾开发区甘涌路段。法定代表人:湛玉娟,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饶健、卢绮婷,均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达晖君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慧红、广州兆恒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4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