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胜章与陈春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章,陈春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赵胜章,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陈春冰,男,汉族,1966年1月9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赵胜章与陈春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胜章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春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期间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