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凤翔农村商业银行与陈爱虎、韩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农村商业银行,陈爱虎,韩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被执行人陈爱虎,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韩润虎,男,族,住凤翔,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爱虎、韩润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该按执行标的9424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凤翔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韩润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润虎在另案(韩润虎诉王红利、陈爱虎民间借贷一案,陈爱虎系王红利前夫)中协助给申请执行人凤翔农商银行执行65900元,剩余案款挂在贷款人陈爱虎名下,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放弃对担保人韩润虎的执行,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对韩润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