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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阳、袁颖与莫德金、周海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执行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阳,袁颖,莫德金,周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保3号申请人:袁阳,女,1982年12月31日生,满族,无业,住通化县。申请人:袁颖,女,1987年2月6日生,满族,职员,住通化县。被申请人:莫德金,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周海全,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申请人袁阳、袁颖与被申请人莫德金、周海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申请人袁阳、袁颖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莫德金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海全所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真公安街6-1-48-1号面积53.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袁阳、袁颖以其母亲陈丽清(已去逝)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畜牧站家属楼一单元401室面积121.7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阳、袁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莫德金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海全所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公安街6-1-48-1号面积53.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袁阳、袁颖母亲陈丽清(已去逝)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真畜牧站家属楼一单元401室面积121.71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蔡宏超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金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