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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臧爽华与刘伟杰、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爽华,刘伟杰,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005号原告臧爽华,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伟杰,女,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荣昌,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臧爽华诉被告刘伟杰、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臧爽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臧爽华负担。审判长  刘济常审判员  于俊营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