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臧爽华与刘伟杰、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爽华,刘伟杰,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005号原告臧爽华,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伟杰,女,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荣昌,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臧爽华诉被告刘伟杰、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臧爽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臧爽华负担。审判长 刘济常审判员 于俊营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