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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100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星,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玲,女,该公司法务。被告:郑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锐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计1439.5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