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烨旗、张伯传等与应建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烨旗,张伯传,杨小芬,应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012号原告:张烨旗,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伯传,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杨小芬,女,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良,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建文,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琦琦,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原告张烨旗、张伯传、杨小芬与被告应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烨旗、张伯传、杨小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烨旗、张伯传、杨小芬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