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行审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32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车站路8号。法定代表人梅灿宇,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姚文湘,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永,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成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烟处[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泌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并送达了泌烟处[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对当事人成某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8815元的40%罚款,计款15526元(壹万伍仟伍佰二十六元)…。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泌阳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泌烟处[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泌烟处[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