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荣与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荣,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荣,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170680,住攀枝花市东区民安巷52号3栋1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尚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925号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见(2016)川0402民初1925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昌宁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