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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与林丁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林丁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565号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水果区大棚内**号。经营者:刘兰芬,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伟、卢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丁火,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与被告林丁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计692.5元。由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兰芬水果店负担。审判员  蔡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