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玉兰与刘翠英、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兰,刘翠英,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玉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何建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川16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玉兰、刘翠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