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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常某1与常某2、常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常某2,常某3,常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27号原告常某1,男,汉族,1934年12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常某2,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常某3,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常某4,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常某1与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常某1询问,常某1明确表示其本人未提起该赡养纠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赡养纠纷诉状并非常某1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