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190号原告龚某,住兰州市。被告吴某,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