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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190号原告龚某,住兰州市。被告吴某,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