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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光辉、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辉,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唐光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法定代表人韦仕勇,该休闲吧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唐光辉与被执行人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43966.5元及违约金2198.3元给申请人唐光辉,负担案件受理费995元。因被执行人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光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恢4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丹县爱丁堡休闲吧的经营者韦仕勇已于2017年8月8日将本案执行款本息共计48000元人民币支付到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607元,本院已将执行款本息共计47393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人唐光辉。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