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宁与邵满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宁,邵满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满治,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新宁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宁与被执行人邵满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自动履行了5540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满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17年7月20日我院依法作出(2017)甘1026司惩16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邵满治拘留十五日,但因邵满治患病,我院停止执行了该拘留决定。现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邵满治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邵满治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海宁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满治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宁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海宁发现被执行人邵满治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