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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6083徐大龙与印学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龙,印学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83号原告:徐大龙.被告:印学港.原告徐大龙诉被告印学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大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徐大龙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