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6083徐大龙与印学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龙,印学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83号原告:徐大龙.被告:印学港.原告徐大龙诉被告印学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大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徐大龙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