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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兴满犯危险驾驶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77号移送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兴满,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的被执行人李兴满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兴满已自动履行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3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成审判员 谭 帅审判员 候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虹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