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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显峰与被告张舒静、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峰,张舒静,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2号之一原告:赵显峰。被告:张舒静。被告:李卫东。原告赵显峰与被告张舒静、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显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赵显峰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