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显峰与被告张舒静、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峰,张舒静,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2号之一原告:赵显峰。被告:张舒静。被告:李卫东。原告赵显峰与被告张舒静、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显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赵显峰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