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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8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禾维公司期间,明知该公司与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仍收受他人提供的联通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58,283.19元,均已申报抵扣。2016年4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禾维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调查证明材料》,禾维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出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缴的税款予以上缴国库。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