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章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383号原告:王某,男,200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缙云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章蕴华,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章蕴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蓝江楠代书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