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登鑫与周用领、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登鑫,周用领,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34号申请人:杜登鑫,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周用领,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王金花,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杜登鑫与被申请人周用领、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登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用领、王金花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杜登鑫已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登鑫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周用领、王金花所有的小型汽车湘A0VU**、湘A152**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周用领、王金花的银行存款共计42万元。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周用领、王金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