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为宽、李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为宽,李圆,李宝宝,杨茂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497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太平支行副行长。被告:王为宽,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圆,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宝宝,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杨茂林,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宽、李圆、李宝宝、杨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圆的起诉。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