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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2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2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陈莉。委托代理人:高社富、石寅。被执行人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罗英。被执行人罗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人民币2199923.2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4399.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英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华光公寓1幢6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朦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