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润美洋商贸有限公司、张艳、涂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潜江市润美洋商贸有限公司,张艳,涂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被执行人:潜江市润美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被执行人:张艳,女,出生于1974年9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409206984,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王场镇河岭村4组。被执行人:涂其才,男,出生于1971年9月4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109041911,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王场镇河岭村4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润美洋商贸有限公司、张艳、涂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36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