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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8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红杰与王建忠、张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杰,王建忠,张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8019号之一原告:严红杰,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王建忠,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张勤伟,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杰诉被告王建忠、张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严红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人民陪审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