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邱邦好、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邱邦好,李金,肖世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赣新大道138号。负责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先华,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邱邦好,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李金,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肖世财,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邱邦好、李金、肖世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为交纳预交诉讼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