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与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操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稿: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083号原告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经营场所乐平市珠海西路**号楼7-10店。注册号360281600257374经营者董章忠,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住乐平市。被告操某,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住乐平市。原告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被告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在界首设立立马电动车乡下网点,被告从原告处提取立马电动车及相关配件,至2015年2月18日因个人原因关闭该网点,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货款1229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故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29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上门送达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全部退还原告乐平市立马电动车珠海西路二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代审判员 叶 芳代审判员 胡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