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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范晓峰,周燕君,范宇峰,朱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43-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代表人:姚苏波,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380718-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栎社村(车站新村23号)。法定代表人:范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晓峰,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燕君,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范宇峰,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朱晓飞,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范晓峰、周燕君、范宇峰、朱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昌峰塑化有限公司、范晓峰、周燕君、范宇峰、朱晓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范宇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81173元,尚欠31882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