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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丁晓东与王守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东,王守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706号原告:丁晓东,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守志,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东诉被告王守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晓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