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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群与被告韩东松、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韩东松,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6158号原告:张立群,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被告:韩东松,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法定代表人韩东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韩东松、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群、被告韩东松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东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韩东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韩东松于2016年9月6日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加盖了韩东松任法人单位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约定利息每月2分,借款后被告韩东松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起被告韩东松不付利息,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起诉至法院。韩东松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争取尽快还款。本院认为,韩东松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张立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立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问题,被告借款100000元未还,即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2%,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东松、被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立群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韩东松、被告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立群借款期内利息14000元(100000元*2%*7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韩东松、沈阳德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