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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陈坤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陈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斌,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坤生,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张斌与陈坤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132000元及利息(按民事调解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17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0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