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与被申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刚,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39号申请人:李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梁德山,董事长申请人李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红兴隆支行江川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内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刚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红兴隆支行江川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内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