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高餐厅、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高餐厅,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546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高餐厅,住所地上海市。经营者:高慧兆。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铨志(KAOCHUANCH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高餐厅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惠平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