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言辉与于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辉,于彦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210号原告宋言辉,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于彦华,男,约42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