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言辉与于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辉,于彦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210号原告宋言辉,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于彦华,男,约42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