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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包德瑞与陕西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德瑞,陕西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包德瑞,男,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南寨镇。被执行人:陕西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48号城市郦景20幢1单元11层1104室。法定代表人:胡武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德瑞与被执行人陕西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将执行标的案件款人民币332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包德瑞。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