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彰球与陈彰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彰球,陈彰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037号原告:陈彰球,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彰仁,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彰球与被告陈彰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彰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彰球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彰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彰球负担。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源:百度“”